《征求意见:优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规模管理》

财经资讯 2025-05-11 2204
《征求意见:优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规模管理》  量化交易 量化技术网 证券 调整 证券市场 第1张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更新

引言

近日,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一步增强证券结算系统的风险防范能力,并加强结算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

修订背景

自2000年首次制定并于2006年修订以来,《管理办法》一直是规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文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求的变化,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显得尤为必要。

主要修订内容

1. 计收范围的适应性调整

本次修订明确了风险基金的计收范围,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涵盖了权益类品种、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业务。

2. 计收比例的下调

根据各类业务的结算风险,对风险基金交纳比例进行了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的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三分之一,而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计收比例保持不变。

3. 风险基金规模的完善规定

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被明确设定为不少于30亿元。一旦达到或超过这一规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停止提取风险基金。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也不再继续交纳。若风险基金规模低于30亿元,将从下一年度起恢复提取或交纳。同时,新增了动态评估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评估并报告基金所需规模。

4. 投资管理及存放的优化

风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得到完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以及其他经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资金运用形式。同时,规定风险基金应通过竞争性或询价方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并限定投资比例。

5. 使用程序的优化

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风险基金使用程序由原先的报批修改为动用后及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6. 管理措施及规定的丰富

增加了风险基金定期报告规定,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年报送情况报告。同时,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技术系统、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以有效防范风险。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补充细化了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责任追究等事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还需制定风险基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

结语

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本次修订不会导致新增缴纳。此次修订旨在提升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管理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以适应市场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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