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优化基金规模管理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增强风险防控
修订背景与目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实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求日益增长,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管理办法》自2000年制定,2006年修订以来,一直是规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证券结算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文件。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的新要求。
计收范围的适应性调整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了风险基金的计收范围,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涵盖权益类品种、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业务。这一调整有助于更精准地识别和管理结算风险。
计收比例的差异化调整
为更有效地分配结算风险,本次修订对风险基金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具体而言,结算参与人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的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而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计收比例则保持不变。这一调整有助于减轻市场参与者的负担,同时确保风险基金的充足性。
风险基金规模的明确规定
修订明确了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得少于30亿元。一旦达到或超过这一规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停止提取风险基金。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若基金规模达到或超过30亿元,也将停止继续交纳。若风险基金规模不足30亿元,下一年度将恢复提取或交纳。此外,新增了动态评估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评估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报告给证监会和财政部。
投资管理及存放的优化
修订完善了风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明确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规定风险基金应通过竞争性或询价方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并限定投资比例,以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最大化。
使用程序的优化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修订将风险基金使用程序由事前报批修改为事后及时报告。这一变化提高了效率,同时确保了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管理措施及规定的丰富
修订增加了风险基金定期报告规定,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年报送情况报告。同时,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技术系统、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以有效防范风险。此外,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补充细化了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责任追究等事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还需制定风险基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
结语
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本次修订不会导致新增缴纳。通过这些修订,我们期待能够进一步增强证券结算系统的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